各研究生培养单位:
为做好学校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工作,进一步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质量,现对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时间做如下规定:
1、对于答辩未通过的学位论文,若答辩委员会做出修改论文和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,则论文修改时间至少为半年,修改后的论文送交研究生院组织评审;
2、对于评审专家明确说明“不同意答辩”或者评分在60分以下的论文,修改时间至少为3个月,修改后的论文送交研究生院组织评审;
3、对于评审专家明确说明“修改后再审”的论文或者评分在65分以下的论文,修改时间至少为1个月,修改后的论文送交研究生院组织评审;
4、对于论文平均分未达到75分或单份低于70分的论文,研究生应根据评审意见即时做出修改,修改后的论文送交研究生院组织评审;
5、对于平均分达到75分且单份不低于70分的论文,若评审专家明确说明“修改后答辩”,则研究生应根据评审意见做出修改,修改后的论文由导师审核。
本规定从即日起开始执行,以往文件中关于论文修改时间的部分以此规定为准。
研究生院
2015.05.21